最近,伯眾聯合收到了關于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的咨詢: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工作地點為北京市,并未將工作地點進行具體明確,那么企業是否就可以跨區調整員工工作地點呢?
伯眾聯合針對以上問題整理了政策依據和風險提示,供各位HR伙伴們參考!快來看看吧!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填寫工作地點時會選擇定為某一城市,如填寫北京市。主要基于如下考量:
其一,企業在北京市多個區均有辦公地點,且在訂立勞動合同后,企業可能需要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將某些原本在A區辦公場所經營的業務及相應的工作人員調整到B區的辦公場所;
其二,雖然企業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僅在北京市某個區有一處辦公場所,但隨著企業的經營發展,可能需要將辦公場所遷移至其他區,或者在多個區設立辦公場所。
從企業的角度考慮,認為相對寬泛的約定可以降低因調整工作地點而產生勞動爭議的風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法規中對于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寬泛,企業調整員工工作地點的操作是存在一定的勞動用工風險的。
政策依據
01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針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寬泛地約定工作地點為“北京”這種情形,如無對用人單位經營模式、勞動者工作崗位特性等特別提示,屬于對工作地點約定不明。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后,已經在實際履行地點工作的,視為雙方確定具體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不得僅以工作地點約定為 “北京”為由,無正當理由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02
在前述情形下,就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工作地點的,仍應對工作地點的變更進行合理性審查。
具體審查時,除考慮對勞動者的生活影響外,還應考慮用人單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彌補措施(如提供交通補助、班車)等。
風險提示
01
在此提示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屬于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要變更勞動合同,需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02
實操中,如果企業在勞動合同中將員工的工作地點約定為“北京市”,在變更工作地點時建議:
(1)跨區調整工作地點時,建議提前與員工進行必要的協商,并根據調整工作地點對員工產生的不利影響制定適當的員工福利辦法(比如提供班車、調整通勤時間、提供交通補貼等)。
(2)跨市調整工作地點時,除了要進行前述操作外,還需要通過變更或補充簽訂勞動合同方式完成調整。
對于以上兩種情況,在實操中,企業不能以員工不服從跨區、跨市調整工作地點的安排為由強制辭退員工,以免引發勞動爭議,產生不必要的違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