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用工過程中,公司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有效,以及簽訂過程是否規范等三方面往往是最容易發生爭議的部分。
伯眾聯合近日也收到一些HR小伙伴的咨詢,因此整理了上述三方面問題與實操解決辦法,供各位HR伙伴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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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及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公司一定要及時按照法律規定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特別提示公司注意以下兩點:
①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面簽訂
公司應當安排人力資源部門組織員工當面簽訂勞動合同,避免通過線上溝通,或郵寄送達簽訂勞動合同,以免代簽的情況出現。另外提示公司注意的是,在當面簽訂時,為員工提供黑色簽字筆以供簽訂勞動合同,避免員工使用特殊材質的筆對筆跡產生影響。
②如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需注意保留員工拒絕簽訂的證據,并及時終止勞動關系
如前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如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此責任的承擔僅僅是在因公司的原因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而現實中,也有部分員工因各種原因拒絕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對于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需注意留存其明確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證據,如由員工書寫的承諾書等,明確表達因其個人原因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另外,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即使員工通過書面的形式明確其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仍應當及時與其終止勞動關系。因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用人單位未書面終止勞動關系而承擔二倍工資的案例。
因此,如發生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除了留存其拒絕簽訂的證據外,還應當及時終止勞動關系。
二、勞動合同簽訂內容的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因此,公司在合同中應當列明法律規定的必要條款,同時,特別提示公司如下幾點細節:
①書面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且每份合同切勿留白。
在實際工作中,公司往往都會采用制式合同,其中有部分內容是需要手寫填寫的,然而每個員工的情況可能會不一樣。因此,除勞動合同續簽頁外,如出現空格的,切勿留白,以避免員工增加相應內容。另外,如公司使用空白合同與員工簽訂,一旦遇到員工因空白合同而拒絕簽訂的,則該種情況一般會認為是公司的原因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則可能存在承擔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風險。
因此,公司正確的操作應當是,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的內容將空白的勞動合同填寫完整,再交由員工進行簽訂。
②注意明確勞動者的聯系方式及地址。
建議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員工的電話、郵箱、郵寄地址、微信名稱等信息,并且由員工書面確認該地址電話等系有效的聯系方式,并可順利送達。如更換聯系方式需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公司向該電話、郵箱、郵寄地址、微信等發送的通知到達時即為有效送達。
三、勞動合同簽訂后的風險提示
在公司和員工均簽訂好勞動合同后,公司需注意留存有關交付勞動合同原件給員工的相關證據,例如勞動合同原件簽收表等。另外,如同時向其交付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建議同時將規章制度文本交付給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以及簽收回執中明確寫明員工確認收到并知曉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并且同意遵守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